2011年1月1日起小排量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将取消
时间:2015-09-11 来源: 点击:284

车辆购置税

  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国家针对1.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将会在2011年1月1日起结束,届时1.6升及以下排量车型购置税将按照10%税率征收。(注: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提车并办理缴纳购置税的相关手续,能享受2.5%的优惠政策)

  原文如下:

  财税[2010]127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经国务院批准,对1.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.5%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,自2011年1月1日起,对1.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%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。

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 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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